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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