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