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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范勤利与钱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勤利,钱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范勤利,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奇昭,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钱昌平,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勤利诉被告钱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勤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钱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勤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勤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范勤利负担。审 判 长 陶 磊人民陪审员 孙 虹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书 记 员 宋里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