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德志与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志,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孙德志(份证号码×××),住方正县。被告田广(份证号码×××),住方正县。原告孙德志诉被告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德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广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德志诉称:其与被告田广是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田广因烧锅炉用煤,买其家煤炭,共欠款55,685.60元,出具二枚欠据。2014年12月08日,被告田广还款12,900.00元,逾期后,余款42,785.60元,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广立即给付欠款42,785.60元。被告田广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孙德志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庭审中向本院举示了欠据二枚,意在证明:其一:2014年11月17日,被告田广欠原告孙德志煤款人民币23,685.60元,约定本月末前付清,2014年12月08日,被告田广还款12,900.00元;其二:2014年11月17日,被告田广欠原告孙德志煤款人民币32,000.00元,约定2015年元旦前付清。被告田广未向本院举示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田广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田广赊购原告孙德志的煤炭,总价款人民币55,685.60元,分别出具二枚欠据。其一:欠煤款23,685.60元,约定本月末前付清;其二:欠煤款人民币32,000.00元,约定2015年元旦前付清。2014年12月08日,被告田广还款12,900.00元,余款42,785.60元,被告田广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志与被告田广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交付,被告田广应该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原告孙德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广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德志人民币42,78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由被告田广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德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