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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宇与王彬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王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杜宇,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宇,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宇诉被告王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强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