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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从耳与沈多春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张从耳,男,197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沈多春,男,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从耳与沈多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沈多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多春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