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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解亮与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解亮,朱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朱解亮,职工。被告朱建林,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解亮与被告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解亮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解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朱解亮负担。审 判 长  楼 卿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