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振与管智军、徐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管智军,徐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29-1号申请执行人:崔振,男,1978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管智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翠云,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智军、徐翠云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强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