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武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武某某、李某某负担,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为横山县某某中学教师,在某某公司某某路支行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李某某为某某县某某所职工,在横山县某某所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某某在某某公司某某路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横山县某某所的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