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晓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某。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代理审判员 韦 玮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