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梁汉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梁汉,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09-1号原告:李梁汉。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法定代表人:吴相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梁汉诉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梁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梁汉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梁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梁汉负担612.5元。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