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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张永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396号原告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白栓其,主任。被告张永锋,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2014年度和2015年度拖欠的供暖费30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锦泰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