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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仁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青青、人民陪审员李先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陈颖。婚后,被告陈某某的精神出现问题,于1995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寻找未果。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7月11日在原宜昌县小溪塔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陈颖。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5年10月,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自1997年起,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及家人彻底失去联系,至今未归。2015年6月2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枣树岭柑桔场二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1栋、存款10000元,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枣树岭柑桔场场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李某某的当庭陈述���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1995年10月,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自1997年起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婚生女陈颖早已成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枣树岭柑桔场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1栋及存款10000元,应依法平均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位于宜昌���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枣树岭柑桔场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1栋由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各分得两间一层;存款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各分得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仁竹审 判 员  汪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邦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