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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担负抚养费;返还嫁妆。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4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庆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