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18号原告: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月娥。委托代理人:钱亮。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葛善根。委托代理人:钱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植森浆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