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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本虎、唐时弟与罗勇、陈志中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邓本虎,男,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唐时弟,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现暂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陈志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邓本虎、唐时弟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罗勇、陈志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