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喜莲与刘源山、刘元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莲,刘源山,刘元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28号原告:陈喜莲,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权跑马地山光道4号美华阁23楼A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E575975(0)。被告:刘源山,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刘元琴,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陈喜莲与被告刘源山、刘元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陈喜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源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佳苑15幢101室房屋。原告陈喜莲提供了未治法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以北富安新城6号楼901室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喜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源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南河佳苑15幢101室房屋(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告刘源山保管;二、查封未治法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以北富安新城6号楼901室房屋(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未治法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