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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林生、杜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林生,杜建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高堡村(10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费志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李林生。被告杜建云。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生、杜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生、杜建云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李林生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处承租解放/湖挂汽车2台。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林生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但由于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6000元,月利率1.5‰,期限为12个月(2012年12月到2013年11月),每月10日偿还金额为7884.48元,被告杜建云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李林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3875.76元,依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林生支付全部欠款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杜建云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林生给付原告借款本息43875.76元及违约金13162.73元;2、由被告杜建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担负。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证据二、收款条,证明证据一中约定的借款86000元已经支付给被告李林生;证据三、交款明细表及收款收据4张,证明被告的交款情况。被告李林生、杜建云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借方)与被告李林生(借款方)、被告杜建云(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李林生向原告借款本息共计94613.76元,平均分12个月还清,自借款人收款之日起下个月开始还款。如果被告李林生未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林生支付借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被告杜建云为被告李林生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日,被告李林生给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条,确认收到了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86000元,并承诺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李林生还款50738元。2013年9月26日以后,被告李林生停止还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李林生共欠原告借款本息43875.76元(借款本息共计94613.76元,减去被告李林生偿还的5073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李林生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林生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林生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杜建云为被告李林生履行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被告李林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县庞大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3875.76元、违约金13162.73元(43875.76元的30%)。二、被告杜建云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李林生负担,被告杜建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