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综合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综合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市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A座23层A2508号房。法定代表人赵祥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综合厂,住所地,东兴市新东路。法定代表人骆振能,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综合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8)防中法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发现被执行人在东兴市东兴镇解放路203号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查,位于东兴市东兴镇解放路203号的土地登记权利人为伍业帝;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综合厂无土地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防中法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蕾执行员 韦著敢执行员 李肖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