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钱德宽、徐洪红、徐洪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德宽,徐洪红,徐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南湖景苑居住小区7号楼商服3号。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芙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钱德宽,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洪红,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宇,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德宽、徐洪红、徐洪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钱德宽、徐洪红、徐洪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