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春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李春琴,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杨树林乡东白令村王龙屯9组。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恒国,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负责人:许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克庆,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李春琴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