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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丛泽,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章克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申诉撤诉,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缴24670.06元,减半收取12335.03元;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503587.11元,减半收取251793.56元。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