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XX与王鲁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鲁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刘炳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鲁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鲁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鲁泉银行存款人民币5416.4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鲁泉银行存款人民币5416.4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