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与征曰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101号原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南环路北兴中路西。法定代表人杨发力,经理。被告征曰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征曰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登记在杨发力名下的鲁枣庄驳3866号驳船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月河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征曰齐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登记在杨发力名下的鲁枣庄驳3866号驳船一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