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立勇、国龙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立勇,国龙俊,黄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854号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兴路176-5号。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被告王立勇,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国龙俊,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黄树凤,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勇、国龙俊、黄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淄博美沃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杨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