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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晓军与嵇合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合军,吴晓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嵇合军。委托代理人刘绍康、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军。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嵇合军因与被上诉人吴晓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在沭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嵇合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嵇合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嵇合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嵇合军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晓军为嵇合军施工的沭阳县刘集镇涧西村后梨元处标准化厂房运输黄沙、石子,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吴晓军为嵇合军运送黄沙、石子的地点位于嵇合军施工的沭阳县刘集镇,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沭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嵇合军的上诉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嵇合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楠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