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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陕西皇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华宾、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皇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华宾,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陕西皇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捷瑞公园首府1幢4单元40806室。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玲玲,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宾,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1号楼A0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谟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陕西皇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宾、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无管辖权,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所以该案应由被答辩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西安市桃园路捷瑞公园首府4号楼8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乐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