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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田维兵与张天国、龚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兵,龚声琼,张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6-2号原告田维兵,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龚声琼,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天国,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兵诉被告龚声琼、张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兵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田维兵承担。审 判 长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