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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邹敦煌与被告张善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敦煌,张善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邹敦煌,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张善珍,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敦煌与被告张善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敦煌于2015年10月8日向经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敦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邹敦煌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