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立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