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市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金明与李海军及第三人杨文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李海军,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文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金明,26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海军,35岁,洮南市人。第三人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文彬,男,55岁,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光明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生审 判 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福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