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唐丽军与吴永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军,吴永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037号原告唐丽军,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吴永涛,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一区六楼。负责人杨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娜森,男,汉族,职员,现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军诉被告吴永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晁艾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