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新报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上赢奥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报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上赢奥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82号原告青岛新报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上赢奥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总经理。原告青岛新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上赢奥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岛早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在青岛早报新闻末版为被告发布广告,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拒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24800元及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2808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岛早报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在青岛早报新闻末版为被告发布广告,约定于2014年11月15日前结清广告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付款,除支付合同债务本金外,还应当根据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2014年11月6日,原告依约在青岛早报发布了广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青岛早报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订单、广告报样、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业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发布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广告费12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费用,逾期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28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山东上赢奥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青岛新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24800元及违约金2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45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