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天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阳权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浩,李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121-1号申请执行人:唐天浩。被执行人:李阳权。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阳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阳权所有的川QN66**号轿车中价值603611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金额计算本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99元执行费:5962元判决利息:2014年4月-2015年10月共计19个月400000X2.2%X19=167200元迟延履行利息:0.0175%X400000X375=26250元共计400000+4199+5962+167200+26250=603611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