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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坚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坚,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沈坚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张鹏翔,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坚与被执行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4)6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