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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26-2号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法定代表人匡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4409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泓运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亚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