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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洪勋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勋,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格瑞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勋。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步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王步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奥格瑞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薛微路)。法定代表人王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洪勋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格瑞节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00元,轮侯查封的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综上,被执行人润峰电力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格瑞节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洪勋,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洪勋申请执行标的9120000.00元,本次执行回案款1900000.00元(含执行费73000.00),尚有本金7293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洪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照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