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某、罗某甲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罗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罗某,学生。申请人罗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罗某乙,农民,、法定监护人。申请人罗某、罗某甲、要求宣告罗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罗某甲诉称,被申请人罗某丙,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农民,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村民小组,系申请人罗某、罗某甲之母。被申请人罗某丙于2009年4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请人罗某丙失踪。经审查,被申请人罗某丙,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罗某丙生前2002年在广东务工时和被申请人罗某丙认识并恋爱,同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分别生育有罗某(2003年10月12日出生)、罗某甲(2005年9月22日)两个小孩。罗某丙与罗某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丙于2014年8月25日因车祸死亡去世(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已于2015年9月7日注销户口)。罗某丙于2009年4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经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罗某乙多方寻找均无音信,被申请人罗某丙没有任何的财产,申请人罗某、罗某甲都是由法定代理人罗某乙抚养。为此,申请人罗某、罗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丙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罗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罗某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某丙自2009年4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之久。罗某丙下落不明的事实,申请人提供有下落不明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证明证实,并经本院调查属实,且本院受理后,发出寻找罗某丙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罗某丙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罗某甲申请该下落不明人罗某丙为失踪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某丙为失踪人;指定罗某乙为失踪人罗某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熠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