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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黄某甲,务工。被告张某,务工。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金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同意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后,双方于××××年××月××日到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常无故殴打原告,且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不顾家庭,也不给家里寄生活费。几年来原、被告很少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发票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到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入赘到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平泮村平烟屯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原告以常被被告无故殴打,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殴打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产生矛盾主要系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希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靖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蒙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