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葫执字第0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3)葫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地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葫执字第0004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地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楼1006A房间。法定代表人孙鸿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柏,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任宝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葫芦岛双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16台工程车辆进行评估,依法委托锦州运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最后流拍价格接收被执行人其中的三台车辆,发动机及车架号分别为三台车辆的最后流拍价格,接收抵偿借款本息的相应部分。此案判决确定货款258.03881万元,截止到2015年11月25日债务利息为一般利率计算为42.3183万元,由申请执行人预付诉讼费2.9526万元,评估费4.5万元,拍卖公告费0.3万元,执行中已给付2.0万元,执行费为3.4282万元。总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费用应为324.57881万元。元返还被执行人。至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8,660元由被执行人刘元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罗东华审判员  姜亦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一、将被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台车辆以流拍价329.768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地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抵债324.57881万元。抵债财产(均不含车牌照)名录如下:1、牌照号辽P093**车架号WDANHCAA1AL483380、发动机号码54194400705609;评估价202.43万。2、牌照号辽P079**车架号WDAKHCAAX7L263831、发动机号码54194400551494;评估价格7739万元。3、牌照号辽P094**车架号WDAKHCAA4AL489483、发动机号码54194400709939。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地泰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