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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2011年,被告开始从事平安保险推销工作。2012年9月6日,被告谎称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离家后一直未归。经多年查询,得知被告现在吉林白城与他人同居,被告也在电话中告知女儿上述情况。被告背弃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既未出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年××月××日昌黎县人民政府为鲁某、杨某颁发的第64号结婚证。2、2015年6月12日昌黎县新集镇小鲁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本村村民杨某2012年9月份外出,至今未回家。3、昌黎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户口登记簿,证实鲁某、杨某1992年10月7日生长女鲁欣茹,1997年5月13日生次女鲁鸿茹。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鲁某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7日生长女鲁欣茹,1997年5月13日生次女鲁鸿茹。2012年9月,被告离家后一直未归。2015年6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既未出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女,但在2012年9月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利审判员  康洪滨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书记员  田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