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刘某,女,42岁,汉族。被告陈某某,男,43岁,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