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朝华与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华,杨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736-3号申请人刘朝华,职工。被执行人杨秀红,1968年8月22日,职工。刘朝华申请被执行人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秀红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红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秀红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