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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夏凤琴与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59号原告:夏凤琴,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英县。被告:赵鹏飞,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溪县。被告: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罗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金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凤琴诉被告赵鹏飞、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凤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江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夏凤琴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英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号,建筑面积73.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01)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21.6㎡】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中江县幸福之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江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夏凤琴所有的位于大英县新城区政府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大英房权证新民字第××号,建筑面积73.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01)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21.6㎡】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夏凤琴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出租或用于其他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