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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建云与史林伟、陈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云。被执行人史林伟。被执行人陈晶。申请执行人王建云与被执行人史林伟、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七民初字第3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林伟名下的浙C222**帕纳美拉4牌WP0AA297小型轿车按评估价进行拍卖,经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王建云申请愿意以流拍价接收该车,并对余款放弃不再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七民初字第3023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执行人王建云与被执行人史林伟、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