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某抢劫刑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又名袁某某。2014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6月12日经安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边峻新、代理检察员张元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彭某某(已判)、王康(羁押于华山监狱)、“小杰”(身份不祥)、“芳芳”(身份不详)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安塞南收费站向南约5公里处的石窑沟大桥上,将被害人周彬彬和其妻子龚辉驾驶的豫H800**半挂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半挂车擦碰为由索要8000元,并当场殴打周彬彬,后又向龚辉衣服兜抢钱,因龚辉极力反抗未能得逞,遂将龚辉打伤,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2、2013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在包茂高速上行488公里处,将单联杰和牟乃伟驾驶的鲁G858**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擦碰为由索要8000元,并当场殴打单联杰、牟乃伟,强行将驾驶室内方向盘右侧小盒子里放的1600余元抢走,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3、2013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距化子坪收费站出口约1公里处,将侯建设和李军驾驶的豫N7181**号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擦碰为由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李军装有数百元现金及身份证的衣服强行扯走,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身份证及衣服均未追回。4、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只留尾号851),两车相互配合,在青银高速靖边境内1234公里处,故意擦碰马曙光和张世斌驾驶的晋J341**号半挂车,并对马曙光、张世斌殴打后抢走5000元,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5、2013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下行赖则坪中桥向南约30米处,将吴友军和蔡帅星驾驶的豫MB38**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被擦碰为由索要钱财未果后,用石头砸半挂车前挡风玻璃,并将被害人吴友军眼部打伤,因被害人极力反抗未抢得财物,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6、2013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只留尾号851),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下行距446公里处约10米的地方,将张泽锋和张天更驾驶的晋M730**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被擦碰为由索要钱财6000元未果后,在张泽锋脸上打了两拳,被害人被逼无奈交出4000元,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是对方女的先动手打人;第二起他没有参与;第四起他没有直接参与,他在后面的车上。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彭某某(已判)、王康(另案处理)、“小杰”(身份不祥)、“芳芳”(身份不详)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安塞南收费站向南约5公里处的石窑沟大桥上,将被害人周彬彬和其妻子龚辉驾驶的豫H800**半挂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半挂车擦碰为由索要8000元,并当场殴打周彬彬,后又在龚辉衣服兜抢钱,因龚辉极力反抗未能得逞,遂将龚辉打伤,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二、2013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在包茂高速上行488公里处,将单联杰和牟乃伟驾驶的鲁G858**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擦碰为由索要8000元,并当场殴打单联杰、牟乃伟,强行将驾驶室内方向盘右侧小盒子里放的1600余元抢走,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三、2013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距化子坪收费站出口约1公里处,将侯建设和李军驾驶的豫N7181**号车逼停,以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被擦碰为由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李军装有数百元现金及身份证的衣服强行扯走,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身份证及衣服均未追回。四、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只留尾号851),两车相互配合,在青银高速靖边境内1234公里处,故意擦碰马曙光和张世斌驾驶的晋J341**号半挂车,并对马曙光、张世斌殴打后抢走5000元,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五、2013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在高速上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悬挂陕K495**号套牌,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下行赖则坪中桥向南约30米处,将吴友军和蔡帅星驾驶的豫MB38**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被擦碰为由索要钱财未果后,用石头砸半挂车前挡风玻璃,并将被害人吴友军眼部打伤,因被害人极力反抗未抢得财物,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六、2013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李某某、彭某某、王康、“小杰”、“芳芳”六人驾驶由被告人袁某朋友李亮租来的陕AZR4**号本田雅阁车和王康租来的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牌照被遮挡,只留尾号851),两车相互配合,故意制造交通肇事,在包茂高速下行距446公里处约10米的地方,将张泽锋和张天更驾驶的晋M730**号半挂车逼停,以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被擦碰为由索要钱财6000元未果后,在张泽锋脸上打了两拳,被害人被逼无奈交出4000元,后六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袁某供述证明,他有两个户口,一个叫袁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04071674,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安仁镇黄都村六组。另一个叫袁某,身份证号码610122197908280217,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蓝天镇蓝新路。2013年1月份,他和李某某、王康、彭某某、小杰、芳芳,驾驶着他和王康两个人租来的两辆车,在包茂高速公路上相互配合制造交通事故,向货车司机索要财物。他和王康租的都是本田车,他租的车牌号是陕AZR4**,王康租的他不知道车牌号。他们开的两辆车其中一辆换过车牌号,一辆车牌号遮挡过。2013年1月份,他和李某某、王康、彭某某、小杰、芳芳从西安出发开着他和王康租来的两辆车一直沿着包茂高速往榆林方向走,在高速公路上两车相互配合,制造交通事故,共抢劫了六辆车,有三辆挂着豫的河南车,有两辆车挂着晋的山西车,还有一辆挂着鲁的山东车。他们共向这六辆车抢了3、4万元,他分了1万多元,都被他挥霍了。他的车是一个叫李亮的朋友给他租的,他打过一辆大车司机。他和王康主要负责逼停货车,小杰和彭某某负责和货车司机要钱,其他人负责照人。2、同案犯彭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他和袁某、王康、李某某、小杰开车上高速公路安塞县段,故意和外地拉货车发生轻微刮蹭,然后强行向对方索要高额赔偿款,如果对方不给,他们就威胁、恐吓不让对方走,有时还打对方。对方是外地车、外地司机,没有办法就给钱了。给他分了2000多元。2013年1月下旬,他和王康、袁某、李某某、小杰、芳芳驾驶陕AZR4**车和陕ASJ8**车从西安出发到靖边。到靖边县城后,他和王康、袁某、小杰驾驶陕AZR4**车,李某某和芳芳驾驶陕ASJ8**车,从靖边上高速经包茂高速往延安方向走。过安塞县城不久,他们车上的人给李某某和芳芳打电话,让李某某去挡一辆大货车,迫使大货车减速变道。后他们驾驶的陕AZR4**车和大货车制造了肇事,将大货车逼停在路边,他们下车以车被刮蹭为由和大车司机索要钱物,司机不给还骂小杰,小杰殴打了司机。大车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帮大车司机打小杰,王康就和那女的发生了厮打。没有要到钱物,他们就离开了。后在一高速出口出去又掉头上高速往靖边方向走。在安塞县城北区一个高速服务区附近,他们又以两车相互配合的方式挡过一辆大货车。他当时没有下车,和李某某打电话掌握路况,忘记是袁某、王康还是小杰下车了,过了会袁某他们上车说好了让开车走,他们的车就离开回靖边县城了。具体要到多少钱他不清楚。过了两天,他们四人驾驶陕AZR4**号车,李某某和芳芳驾驶陕ASJ8**车先上包茂高速,从靖边到延安路过安塞服务区不远的地方,以两车相互配合的方式挡过一辆大车。王康、袁某、小杰下车向货车司机索要钱物,他没有下车,在车内拿着电话和负责望风的李某某他们通话。后王康他们上车,向延安方向走,在延安下高速后又调头上高速往靖边方向走,到靖边后他们就直接上了青银高速。具体要到多少钱他不清楚。在靖边南服务区以南的路上有天桥的地方,他们以两车相互配合的方式挡过一辆大车,是由李某某和芳芳驾驶的陕AZR4**号车负责让大车变道减速并望风,他和袁某、王康、小杰驾驶的陕ASJ8**号车负责制造肇事。王康、袁某、小杰先下车和大车司机索要钱物,发生了厮打,他下车劝说过。具体要到多少钱他不清楚。又过了几天,王康、芳芳在车上望风,他和袁某、小杰、李某某下车和大车司机索要钱物,后小杰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要砸大车玻璃时被他们拉开了,他们就返回西安了。具体要到多少钱他不清楚。他们继续往西安方向开,从一个连续的长坡下来后过了第一个高速出口不久,又以相同的方式挡过一次大车。每次作案都是王康、袁某负责要钱,小杰也要过。作案用的两辆车不知是袁某还是王康在西安租的。王康、袁某、李某某负责开车。每次都是以靖边为中心,在周边的高速公路上以碰瓷的形式出现,后对大车司机实施抢劫。每次都居住在靖边县城,作案后又返回靖边。具体是他、王康、袁某、小杰四人驾驶陕AZR4**车负责和大车制造肇事(碰瓷),若大车司机不给就对大车司机实施殴打;李某某和芳芳驾驶陕ASJ8**车负责挡,让大车变道,制造肇事后,李某某和芳芳将车停到路边负责望风,照看路政车辆和高速交警;他充当和事佬,和负责望风的李某某通话,有时也跟着王康、袁某一起下车索要钱。作案时电话都有联系,要及时掌握索要钱财的情况及有无路政巡查、警察的情况。每次都是两辆车一起上高速。上高速后,陕AZR4**将车牌换成陕K的一副假牌照,而陕ASJ8**则用遮布或者光碟挡住车牌。他共分得2500元,是袁某给他的,都被挥霍了。每次作案都是在吃中午饭后。陕AZR4**车在青银高速上出过单方肇事,还被路政罚款了。他们共挡了十几辆大货车,每次他们的车都故意擦碰大货车的后轮胎制造肇事。3、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1月25日中午,他驾驶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康哥他们驾驶黑色陕AZR4**本田雅阁车,从靖边南上高速往延安方向行驶,在途中康哥他们指使他在包茂高速陈子沟大桥与石窑沟大桥中间停了一次车。当日下午,他们从延安返回靖边途中,在包茂高速上行线488km-487km处的中间,在康哥他们的指使下,他又变道挡了一次大车。2013年1月28日,他驾驶陕ASJ8**本田锋范车拉着芳芳,康哥他们四人驾驶陕AZR4**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靖边南上高速行至包茂高速下行线485km-484km之间安塞化子坪街对面路段处,在康哥他们指使下,他又挡了一次大车。后他和芳芳驾驶本田锋范从安塞北下高速,在高速路口待了一会,接到康哥他们打来的电话,他又从安塞北上高速往靖边方向走。在高速路上他们两车汇合后一起行至靖边东转到青银高速上,行至杨桥畔路段,康哥他们给芳芳打来电话让他将车停到路边,负责照看过往的警车和路政巡查车。过了一会接到康哥他们打来的电话说好了,他们就继续往前行驶。后来看见康哥他们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从高速上U行掉头往回走,他也跟着走,在靖边东坑镇下了高速。2013年2月3日下午16时许,他和东哥、军哥、小杰驾驶陕ASJ8**号本田锋范车,康哥和芳芳驾驶陕AZR4**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靖边南上高速准备回西安。行至靖边县至安塞县之间的高速有个桥的地方,东哥将驾驶的本田锋范车和前边行驶的大车左后轮擦碰了一下,他们示意大车司机停车。大车司机停车后,他们让赔钱,东哥说完就在大车司机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向大车老板要钱,东哥他们过来后就开车走了。殴打大车司机的就东哥一人,其他人都在边上站着,他打司机是为了要钱。之后行至包茂高速下行镰刀湾段赖子坪2号大桥不远处,他们又挡住一辆大车。小杰下车后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在大车前挡风玻璃上砸了几下,大车副驾驶室的男子下车和小杰发生争吵。东哥、军哥下车过去后,他看见东哥他们和大车上下来的男子厮打在一起,他下车准备过去,见东哥他们回来了,这次没要到钱,然后他们开车往西安方向走。东哥他们殴打大车司机是以大车将他们的车刮碰为由向大车司机要钱,他们的车和大车刮碰是故意制造的。2013年1月13日康哥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陕北靖边玩。康哥驾驶陕ASJ8**本田锋范车接上他,当天晚上用他的驾驶证在靖边县东方假日酒店登记住宿,还有东哥、军哥驾驶他们的陕A**黑色本田雅阁车一起。后来康哥让他将一辆灰色本田锋范车开上,副驾驶座坐芳芳(后来听说叫芳芳)。东哥、军哥、小杰,三人上了姓康的开的本田雅阁车。到铜川下了高速,那几个男子让他将车牌挡住,怕超速,后又说在行驶路上如果他们打电话,就让他将路上行驶的半挂车超过去,到半挂货车前面,放慢速度,迫使后面的车变道,走超车道,期间不让他挂电话,等货车走后让他将车停放在紧急停车道上,看后面如果来警车或者运政的车就通知他们,等他们说开车走时再走。具体向货车司机要了多少钱他不清楚,姓康的男子给了他1500元,吃住都是他们开钱。大概总共挡了不到40辆车。他们说这种方式叫“碰瓷”。1月29日他们的车肇事了。4、被害人周彬彬陈述证明,2013年1月25日下午14时15分,他驾驶豫H800**半挂车行至高速公路安塞段南出口时,突然左侧一辆本田车超过,并向右打方向减速走在他的车前面,他只好往左打了一下方向,后面又驶过一辆黑色的本田小车,他感觉那辆车的车身蹭了他的车左后轮一下,没过多久,黑色车超过他的车将他逼停在一座大桥上。从那辆车上下来二、三个人,让他看了下说他们的车被蹭了,那些人走到他的车前准备翻他车里的东西,并要8000元。他说事情可以商量,那些人就上来厮打他。他老婆看见后走到跟前,那些人又去打他老婆。其中一人抢他老婆兜里的东西,他老婆死死的抓住,那些人没有抢到又打他老婆。他还发现最先超过他的那辆车就在离他们不远的地方停着。车上一共下来四个人。那些人什么也没有抢走。5、被害人龚辉(周彬彬之妻)陈述证明,2013年1月24日,她和丈夫周彬彬驾车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出发到河南省焦作市拉矿石。次日下午14时30分许行至安塞境内,她正在休息室突然感觉车停了,紧接着她看见有人把她丈夫拉下车,旁边有人使劲敲副驾驶门让她下车,她把车门锁住,接着看见几个人在打她丈夫,她马上打开车门下车,走过去说“有事说事,别打人”,那些人要8000元钱,她丈夫说要给老板说一下。随后有人过来问她要钱,并把手伸到她兜里准备抢东西,她双手死按住兜口,那人没抢到东西就把她按倒拳打脚踢,把她手背弄破了。停止打她后那些人继续要钱,还扬言弄死她们。她丈夫看见她手背流血,让她上车找纸,等她把伤口处理好下车看见那些人已经开车走了。当时从车上下来了五个人,还有没有人她不知道。她看见她们车前停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牌是陕K开头,后几位是9527,中间有一位被遮挡了。她左眼有淤血,双手都有划伤,全身酸痛。6、被害人单联杰(鲁G858**车驾驶员)陈述证明,2013年1月25日15时10分,他和老板牟乃伟驾车行驶至安塞境内488公里处时,一辆车从他的车左侧超过去,又向右急打方向,走到他的车前急踩刹车。接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超过他,把他的车逼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到他跟前,说把他们的车刮了,要8000元。他说那就报警,完了让保险公司赔。过来一个人在他脸上左右打了四耳光,抓住他的头发用膝盖顶他的肚子。另外三个人拽着牟乃伟让拿钱,后来说8000不行就6000元,牟乃伟说没有那么多钱,那些人在牟乃伟的头上乱打,又从他车上捡了根铁棍在牟乃伟的腿部打了几下,还有一个人打了牟乃伟几耳光几拳。打完牟乃伟后那些人在他车上乱翻,从方向盘右侧小盒里拿走1600、1700元就跑了。之后他们就报警了。7、被害人侯建设(豫N7181**车驾驶员)陈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李军驾车行至化子坪出口一公里处时被一辆黑色雅阁逼停,车上下来四个年轻人要他们下车,说把他们的车撞了要解决。他说报警解决,那些人就把他和李军打了一顿,把李军身上的衣服扯走了,里面有李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几百元现金,后那些人开车走了。8、被害人吴友军(豫MB38**车主)陈述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14时许,他和蔡帅星驾车行至离镰刀湾收费站不远的赖则坪大桥附近时,一辆黑色小车从后面超车把他们的车压住后骤停,蔡帅星本能的打了左方向,接着一辆广本车就在后面向两侧乱摆、按喇叭、打双闪让他们停车。他们的车被逼停后,广本车下来一个人说是他们的车把广本车刮了,要2000元钱。他说没有挂上不给钱,那个人就在路边捡起石头将他的车玻璃砸了。又下来一个人在他眼睛上打了一拳,他举起拳头反抗,那些人就走了。9、被害人张泽锋(晋M730**车驾驶员)陈述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16时许,他和张天更驾驶晋M730**半挂车从内蒙拉煤往河南走,他驾车行至包茂高速下行445公里附近时,突然一辆黑色本田车超过并压在他们前面,后面有一辆灰色本田车,尾号为851的车在来回摆,并按喇叭打双闪将他们逼停。从东风本田车上下来四个人,说他们的车把东风本田车刮了,要6000元。那个车的司机还在他脸上打了两拳,他说只有4000元,那些人拿了钱就走了。当时他下车看了,他们车左后轮胎有擦痕,那辆本田车右前侧有点擦痕,看样子像是和他们的车挂了。后来一起跑车的老乡卫建勋给他们打电话说看见那辆灰色东风本田车在没有遇见他们车之前就是那样子的。10、被害人张天更陈述证明,2013年2月3日下午16时20分许,他和张泽峰驾驶晋M730**半挂车从内蒙拉煤往河南走。行至包茂高速下行445公里附近时,突然一辆黑色本田车超过,压在行车道上,突然减速,他们车慢了一下,后面有一辆灰色本田车(车牌遮挡,尾号851)看着像要追尾了一样,随后那辆车按喇叭打双闪,意思让他们停车。他们就将车停在包茂高速下行446公里处,那辆本田车上下来两个男子,他下了车,张泽峰随后下车。一个男子说本田车被挂了,要6000元钱。他过去看见那辆车倒车镜坏了,右前侧有擦痕,他说没那么多钱让少点。那辆车上又下来两个男子,坚持要6000元。张泽峰和他们理论说多了,那些人就打张泽峰,最后下来的一个男子在张泽峰左脸上打了一拳。他看没办法就跟那些人商量看4000元行不行,那些人同意了,他给了钱那些人就走了。后来一起跑车的说那辆车在前面又抢了一辆车,而且在靖边超车时,那车右前侧就是坏的。11、被害人马曙光(晋J341**车驾驶员)陈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他驾驶晋J341**号车,拉着张世斌从宁夏准备回山西。车行至青银高速1234公里附近时,一辆挂着陕K的黑色广本雅阁车在他们车后面紧跟着,后将他们超过,硬将他们逼停在高速公路上。车停下后,下来三、四个青年男子说车被挂了,要他们出8000元,他们不给说不拿钱着。一个没有带眼镜的胖子就打了他几个耳光,在他肚子上踢了几脚。后又去打张世斌,那个没有带眼镜的胖子还拿臂力器打张世斌。其中一人将他拉住,另两人边打边从张世斌上衣兜里将钱掏出,一个戴眼镜的胖子当场就数了,是5000元,随后那些人就驾车离开了。当时在不远处停一辆本田锋范车。12、被害人张世斌陈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马曙光驾驶晋J341**车和他向吕梁方向走。行驶至青银高速1234公里处时,有一辆黑色广本雅阁车超到他们大车前,将半挂车截住,马曙光就将车停在路边。从雅阁车上下来四名男子,说他们的半挂车把广本车的前保险杠碰了,向他们要8000元。他和马曙光说他们的车一路上就没有碰过别人的车。那四名男子就开始用拳头打马曙光,他过去拉架,那些人又开始打他。有一名男子从广本车上拿下来一个臂力器,朝他的右大腿后侧和背部打了三四下。有一个戴眼镜较胖的男子用手一直抓着他的衣服,从他的上衣兜里抢走了5000元现金,然后四个人就上车离开了。那辆黑色广本雅阁车牌号是陕K95**,中间的一个字母被挡着。13、证人吴勃(系情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陈述证明,陕AZR4**黑色本田雅阁车是他公司的,从2012年11月15日一直被李亮(身份证号610523198302053311)租着,2013年2月4日下午一名男子将车归还。包月每月9000元,起先付了8500元,后来转账7500元。该车装有GPS,被租赁期间开始一直在西安周边活动,后来去过榆林市靖边县。14、证人思二娃(系靖边顺安汽车修理厂老板)陈述证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17、18时许,三个男子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到其汽修厂来,说是尾部被撞了,让他修,说了价格后,来了一辆陕A牌照的灰色本田锋范车将三个男子接走了。近期那辆雅阁车修过五、六次,还有他们将奥迪、逍客都送来修过,都是修车的右侧叶子板,同时右前轮磨损的都比较厉害。1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袁某对同案犯王康进行辨认;李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李某某对袁某进行辨认;彭阿东对袁某进行辨认;被害人单联杰对彭某某、袁某进行辨认;被害人吴友军对被抢劫地点进行辨认;被害人张泽锋对李某某、袁某进行辨认;被害人张天更对李某某、彭某某进行辨认,对被抢劫地点进行辨认;被害人马曙光对彭某某进行辨认;被害人张世斌对被抢劫地点进行辨认;证人思二娃对修过车的袁某、王康进行辨认;证人王伟对李某某、彭某某进行辨认。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25日15时20分,单联杰报警称在包茂高速化子坪段一辆大车被抢。2013年1月26日09时34分,周彬彬报警称有辆大车在包茂高速石窑沟大桥处被抢。17、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李亮驾驶证复印件证明,承租方李亮,车号陕ASR4**本田雅阁车,租金一个月9000元,租赁期一个月,自2012年11月15日租起至12月14日,预付租金8500元。18、通话清单证明,李某某与王康(1370924****)的通话情况。19、靖边东方假日酒店结账单证明,李某某于2013年1月份的入住情况。20、作案汽车照片、车道抓拍图像查询结果、进出站图片、通行情况证明,陕ASJ8**号车、陕AZR4**号的车辆照片及2013年1月份至2月份在定边、靖边南延安北、东坑、安塞北的通行情况。21、刑事判决书证明,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3000元。彭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2、户籍证明证实,袁某某与袁某系同一人,袁某某生于1981年4月7日,袁某生于1979年8月28日。2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袁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能相互印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上,被告人袁某参与共同抢劫六次,抢劫金额为106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辩称,第一起,被害人龚辉(女)是否先动手打人,不影响本起抢劫罪的构成;第二起,袁某没有证据证实其未参与抢劫;第四起,袁某参与抢劫,与同案犯只是分工不同,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袁某起主要的实施作用,系主犯。袁某与同案犯在实施第一起、第五起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伤害他人致轻伤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在2014年2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抢劫罪,应当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25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又24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永胜审 判 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延丽关于被告人袁某抢劫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