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帮顺申请执行郑翠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帮顺,郑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徐帮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翠英,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流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翠英的银行存款2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