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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帮顺申请执行郑翠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帮顺,郑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徐帮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黄光林,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翠英,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流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翠英的银行存款2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