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06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农民。被告朱某某甲,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