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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冬来与南京东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设工程等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魏冬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东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汤小余,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冬来诉被告南京东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冬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冬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冬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0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