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尹红艳、郭士伟与青岛德祥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艳,郭士伟,青岛德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尹红艳,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申请执行人郭士伟,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青岛德祥物流有限公司,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真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红艳、郭士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德祥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2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