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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终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从安、王连珍与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王彦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705号本院2015年9月30日对上诉人邓丛安等人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4页第十三行“王孝奎”应改为王孝奎(曾用名王孝成);二、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三行“张杰(曾用名张宝军)”应改为张杰;三、判决书中第6页第五行“汉族”应改为蒙古族;四、判决书中第6页第七行“(曾用名董晓男)”应为(曾用名董晓勇);五、判决书中第6页第十一行“汉族”应改为蒙古族;六、判决书中第8页第四行“邓从军”应改为邓从军(曾用名邓建军);七、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六行“(与赵丽红系夫妻关系)”应改为(与赵立红系夫妻关系);八、判决书中第9页第七行“李清春”应改为李清春(曾用名李占山);九、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四行“1973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应改为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十、判决书中第10页第十四行“李占山”应改为李清春、“张立军”应改为张丽军;十一、判决书中第10页第十六行“7450公斤”应改为4169公斤;十二、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五行“红润顺”应改为姜润顺;十三、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四行“王富力”应改为王福利、“朱克件”应改为朱克俭;十四、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三行“张永利”应改为张永力;十五、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二行“刘伯顺”应改为刘百顺、“蒋彦博”应改为姜艳波;十六、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一行“厉害山”应改为李海山;十七、判决书中第11页第一行“张静3504公斤”应改为张宝军3604公斤;十八、判决书中第11页第二行“原告孙占海2618公斤”应改为朱振海4077公斤、孙占平9757公斤、郭东启2888公斤、季风勇3133公斤;十九、判决书中第11页第四行“麦瑞”应改为阿拉坦敖其尔;二十、判决书中第11页倒数第六行“王雪峰”应改为王学峰;二十一、判决书中第11页倒数第二行“王晓城”应改为王孝奎;二十二、判决书中第11页倒数第一行“郭冬启2888公斤鲜奶”应改为孙占海7044.4公斤、朱振海2217公斤鲜奶;二十三、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三行“488465.99元”应改为517740.83元、“李占山”应改为李清春;二十四、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二行“2231.84元”应改为2572.84元;二十五、判决书中第12页倒数第一行“7298.08元”应改为6074.48元;二十六、判决书中第13页第一行“9150.02元”应改为11383.91元、“23792.3元”应改为23167.27元;二十七、判决书中第13页第二行“朱克检”应改为朱克俭;二十八、判决书中第13页第三行“张永利”至倒数第六行“郭冬启7705.18元”应改为张永利6881.37元、王明学6252.44元、刘百顺49771.50元、姜艳波11853.9元、李海山11231.43元、高张贵56**.34元、霍双喜35821.9元、霍云峰49670.85元、张宝军9931.74元、王金彪6920.81元、朱振海13902.57元、高海新57**.63元、刘春红78372.86元、黄元丁5192.16元、李海泉3213.39元、孙大曾12191.15元、阿拉坦敖其尔2573.2元、董远魁37738.93元、孙占平25482.56元、郭东启7705.18元、季凤勇8543.29元。被告邓建国支付18名奶户奶资款194359.42元,其中张杰7095元、季风军20136.62元、冷明8097.58元、张伟6081元、郭喜庆10573元、连学忠8942.47元、王宝山14172.56元、许远进11074.9元、邓健军13149.25元、艾栓来10873.76元、吴田喜5101.41元、朱振华10655.21元、王孝奎29257.8元、孙战海7044.4元、朱振海5684.68元;二十九、判决书中第14页倒数第四行“36名奶户”应改为37名奶户、“488465.99元”应改为517740.83元;三十、判决书中第14页倒数第一行“194331.42元”应改为194359.42元。审 判 长  汪 伟审 判 员  于怀勇代理审判员  阿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